商标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复审申请: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出的撤销商标复审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或撤销决定的原件。
  2、所涉及商标申请或注册的有关信息。
  3、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英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
  4、复审理由和证据材料。
  5、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延伸到中国境内的申请被核驳后提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国际注册的有关信息。
  2、WIPO转核驳通知的函件复印件一份。
  3、核驳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复审的理由和证据。
  5、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提复审期限是自WIPO转核驳通知的函件上列明的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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