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被许可商标的有关信息及注册证复印件;
  2、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如果是英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
  3、由许可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国内单位需加盖公章 (每一商标每一被许可人需要一份该备案表);
  4、如果被许可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如果被许可人是国内单位的提供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5、许可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证号、使用期限、标识提供方式,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在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等。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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