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裁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自行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将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争议裁定申请需提供的文件材料
  1、被争议商标的有关信息
  2、引证商标的有关信息或其他类型的在先权利的有关信息
  3、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如果是英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
  4、争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5、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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