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无效案例


中国专利ZL201210437997.8多功能快速装配安装孔,请求人委托我们对该专利进行无效代理。

该专利原权利要求如下:

多功能快速装配安装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孔设计成顶部带半圆形的长方形孔形及底部带60°角的快速装配开口;安装孔中设有四处限位孔,分别为:安装孔顶部半圆孔上对称向外延伸一对限位孔一和二;快速装配开口两边与安装孔交接处对称设有一对限位孔三和四;所述的安装孔边缘均匀分布有九个小长方形定位孔,其中任意三个小长方形定位孔一端开口,开口端分别通过一直槽与安装孔连通,所述的小长方形定位孔内均设有过渡圆角;所述安装孔适用于半圆及圆锯片铆、焊接快装专用孔型、螺钉紧固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快速安装手持式电动工具。

经检索,找到3篇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工作头CN103101037A、多功能工具头安装孔结构CN 102689292A和一种工具头安装孔结构公告号CN201728642U”作为证据。无效理由如下:

1、原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工作头,(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0002] 段、第[0083]-[0109]段,附图2-5),具体公开内容有:该工作头用于手持摆动工具,其具有安装部,安装部上设有凹陷部和内部安装孔14(用于与不同类型输出轴快速配接);安装孔14具有设计成顶部带半圆形的长方形孔形(尤其附图4用虚线标出了安装孔的顶部为半圆形),内部安装孔14的底部设有60°“U”形的缺口112(相当于争议专利的快速装配开口),内部安装孔14顶部半圆孔上对称向外延伸一对具有圆弧形尖端144的两个凸起142(相当于争议专利的安装孔顶部半圆孔上对称向外延伸的一对限位孔一和二),“U”型的缺口112两边与内部安装孔14交接处对称设有一对豁口(相当于争议专利的限位孔三和四)。开孔151(相当于争议专利的小长方形定位孔)的数量为九个,九个开孔151均匀分布在内部安装孔14的边缘,相邻开孔151间隔30度(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0092]段和附图3-4);其中间隔90度的三个开孔151一端开口(即与三个凸起142连通),开口端分别通过一直槽与内部安装孔14连通,间隔90度的三个凸起142分别与外部安装孔15 贯通(相当于争议专利的任意三个小长方形定位孔一端开口,开口端分别通过直槽与安装孔连通)。开孔151均包括径向设置的内部段153和外部段154,外部段154的横截面为圆形的一部分(相当于争议专利的小长方形定位孔均设有过渡圆角),内部安装孔14适用于工作头100的固定安装,工作头100可以是直锯片、圆锯片、砂盘和刮刀等,工作头100由第一本体17和第二本体18组成,第一本体17和第二本体18的固定方式包括铆接、粘接、螺栓连接和焊接等。对比文件1中内部安装孔14和开孔151扩展了工作头100的通用性。

通过仔细对比可以看出,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已经完全被证据1公开了,而且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相同,且两者解决实现了完全相同的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效果(即装配方便、通用性强)。加之证据1构成了争议专利的抵触申请,因此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而言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工具头安装孔,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0][0013]段和附图1):该安装孔为长方形孔,顶部为半圆形,安装孔的边缘均匀分布有三个长方形的槽形孔2和六个长方形的定位孔3共九个小长方形孔,槽形孔2的一端开口并通过斜槽4与安装孔连通,安装孔底部为快速装配开口,开口角度为60°;三个槽形孔和六个定位孔中带有过渡圆角7;该安装孔用于电动工具及螺钉固定的安装工具头。

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槽形孔2的开口端与安装孔通过直槽连通;(2)安装孔顶部半圆孔上对称向外延伸一对限位孔;快速装配开口两边与安装孔交接处对称设有一对限位孔;(3)明确了所述安装孔适用于半圆及圆锯片铆、焊接快装专用孔型、螺钉紧固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快速安装手持式电动工具。根据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争议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限定槽形孔2的开口端与安装孔的连通槽的形状、设置限位孔进行限位以及明确安装孔的适用范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证据2的斜槽替换为直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安装的具体对象时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公开了一种公开了一种工具头安装孔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7]段和图4-8):在中心孔921周围沿中央部边缘向中央部外围延伸有第二翼展部924,该翼展部能够对安装座进行限位。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在安装中心孔上对称向外延伸设置限位孔(即,第二翼展部924)这一技术特征,其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争议专利中限位孔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即都是对安装座进行限位,从而适配多种不同结构的安装座,提高装配的通用性。而区别技术特征(2)中快速装配开口两边与安装孔交接处分别设有一对限位孔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给出的设置一对限位孔(即第二翼展部924)的技术启示下,能够根据具体的安装孔结构和限位的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也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2公开了安装孔适用于电动工具及螺钉固定的安装工具头(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0]段),且证据2和争议专利均能适用于98%以上的国内外的电动工具,因此将证据2中的安装孔适用范围进行扩展,将其适用于半圆及圆锯片铆、焊接快装专用孔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由此可知,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l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案经过口审,决定如下:


关于我们
我们的团队
业务指南
信息发布
联系我们

025-6602 2811

服务热线

Copyright © 2019 南京同泽专利事务所 www.njtzzl.com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39491号-1 技术支持:南京派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