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复审案例

一种非并网风力海水淡化联合系统及其运行控制方法

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找到的二份对比文件是:CN103708665A,CN102219318A。

认为本案申请相比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本案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点是:“蓄电装置的电力输出端通过蓄电池开关连接到nRO膜渗透机组中最末组的电力输入端”,而对比文件1和2的蓄电装置均不是直接与膜组件连接后供电。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调节多支独立膜组件的运行”,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是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具体运行控制方法在对比文件1和2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也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针对此,陈述了“蓄电装置的电力输出端通过蓄电池开关直接连接到nRO膜渗透机组中最末组的电力输入端”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得到明确的教导。本发明的蓄电装置向RO膜渗透机组供电时,并不是简单的给所有的机组或者其中的某一个或者其中的某几个机组供电,而是特别地仅给RO膜渗透机组中的最末组供电,这一区别特征体现了本发明不同于现有技术的独特之处。其作用通过阅读本发明可以知道是更好地控制和平衡风力与蓄电装置对RO膜渗透机组的供电。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是蓄电装置与风力发电独立组网后向膜组件供电,其调节多支独立膜组件仅是为了削峰填谷,与本案直接供电完全是二码事。

本案的具体运行控制方法的很多步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没有任何公开和启示,也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运行控制方法所含有的详细步骤不是显而易见的。

2、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坚持了第一次审查意见,并对我们的第一次陈述做了回复,仍然认为:上述的区别是容易想到的,运行控制方法所含有的详细步骤是显而易见的,不接受我们的第一次陈述。

对此,我们的二次陈述中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根据实际发电情况调节多支独立膜组件的运行,多支的含义是指二个以上的膜组件的意思,不可能仅指一支膜组件。而本发明最末组RO膜渗透机组是指一支而非二支以上的多支。对比文件2调节多支独立膜组件也意味着不可能是任意或随意调节哪一支膜组件;其必然是要调节二支以上的组件。由此也可以明确,对比文件2确实没有任何对上述区别的启示,不能主观得出“容易想到”的结论。

至于方法,列举部分步骤,明显无法从对比文件中的得出,也不能认定为是常规技术。

3、驳回

以二次审查意见为准,做出对本案的驳回决定。

4、复审

总结前二次陈述,细化对上述主要区别的阐述指出:本发明是与对比文件2的描述情况是完全不同之处在于:本发明的风力发电输出是直接连接每组RO膜渗透机组的,尤其是蓄电池输出只连接最末组RO膜渗透机组;中间根本没有通过一个所谓的“独立电网”来为RO膜渗透机组供电。由于本发明是直接将风力发电和蓄电池的电力输出连接RO膜渗透机组的方式,而且设计了蓄电池的电力输出单独接入最末组(一支)膜组件的特殊连接方式,这与对比文件2组网以后的供电完全不同。

5、复审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做出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

决定中的主要理由即采纳了我们的陈述。决定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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